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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logo
圖檔: 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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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方插圖
民眾服務信箱
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使用申請程序
索取資料
提出申請
審核通知
審核作業計約須五個工作天,審核結果正式函復申請單位,惟申請單位須完成繳納 場地維護費總數之半數為定金,始具申請效力。
繳交費用
本館審核合格後,繳納場地設備費總數之半數為定金,始具由請效力,並應於使用 前十天繳清全部費用。
注意事項
凡經審核通過之案件若因故無法舉辦,借用單位須於核定使用日起三個月前函知本館,否則 列入下次再申請借用審核之參考。
本館視須要得召開技術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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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大會堂管理要點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社(三)字第 0920074986 號函示本館自行核處
本館第 9209 次館務會報通過施行
1.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大會堂之管理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2.
本館大會堂,除本館自行使用者外,以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政策,宣導政令為優先,並供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大專校院舉辦富有教育意義之文化育樂活動或集會典禮之用。
3.

本館大會堂為辦理國家重要慶點活動或紀念節日、本館自行使用與每月進行相關設施保養時,不對外開放。其他得接受外界申請登記使用,並以預約十八個月內之日期為限。

4.
大會堂之使用時間分為 ( 1 )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 2 ) 下午二時至五時 ( 3 ) 晚上七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場次。各申請使用單位應依所需時段在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按時使用。預演及裝、拆台如有特殊原因並於事前一日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者,得增減場次以及使用上開以外之時間,但減少場次者,不得抵繳及退費。
5.
使用本館大會堂,應按使用之場次、時間、有關設備及是否營利(售票)等狀況,繳納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表另訂之。
6.

凡欲使用本館大會堂場地者,應先填送申請表、企劃書及申請使用單位立案證明,並於本館審核通過寄發通知函後十日內,繳納場地設備維護費總數百分之三十為定金 ( 唯每日不得少於新台幣兩萬元 ) ,始具申請效力。使用單位並應於使用前十天繳清全部費用(逾期視同放棄)及下列文件資料始得使用:(一)入場券樣張二份。 ( 二 ) 工作識別證二張。(三)如係特殊節目,須檢具人員、設備安全計畫切結書。

7.
申請使用單位至遲於使用前十日應備妥節目之舞台、燈光、音響等設計圖及需求表,與本館聯繫召開技術協調會,便於本館相關人員依作業程序配合辦理,如因未召開技術協調會而致影響節目品質,概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8.
申請使用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日期,倘若無法如期演出,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人禍、戰爭、國喪、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疫、演出者死亡、重病等)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外,應於原訂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取消使用,否則全部均予繳庫。申請單位依規定提出申請取消使用後,由本館轉讓其他單位使用,並無息退還定金;但屆期無其他單位申請使用以及未在限期內提出申請取消者,其原繳定金全部均予繳庫,不得請求退還。申請使用本大會堂場地如因故不能使用時,不得私自轉讓,否則本館當即停止其使用權,不得異議。
9.
申請使用單位如因本館場地設備故障,無法使用,因而導致節目無法進行,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10.
申請使用單位變更原訂節目性質內容者,應於使用前二個月提出申請,送交本館審核。審核未通過者,註銷使用,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11.
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大會堂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可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12.
使用 單位 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 應遵守一般建築安全及本館相關規定, 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損毀,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3.
使用單位如需作現場錄影或攝影、錄音、實況轉播時,須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避免妨礙觀眾視線及走道安全,亦不得使用照相之鎂光燈﹐並辦理有關手續。使用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14.
使用單位之演出活動,其入場券採發售方式辦理者,不送本館驗章﹔但採贈送方式辦理者,其入場券應送交本館驗章,方始有效。如有重號等一切錯誤,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處理。
15.

使用單位印製入場券﹐應遵守將下列事項印入:
(一)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二)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 100 公分 以下兒童入場。
(三)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中不得隨意進出場。
(四)請服裝整齊﹐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五)禁止在場內吸煙、嚼檳榔、口香糖、飲用食物,並請保持肅靜及不隨意走動。
(六)非經許可,場內不得錄影、錄音、照相。
(七)會場內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鬧錶等電子用品。

16.
使用單位未經本館許可,不得在本館四週擅設售票處所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
17.
使用單位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之大會堂得使用之座位數量。
18.

使用單位如有以下情事,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限制於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本大會堂:(一)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或造成本館大會堂秩序紊亂者。(三)演出節目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明顯不符者。(四)演出活動損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五)未經本館同意使用火把、炮燭者。(六)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19.
使用單位應注意節目之安全性,以免造成觀眾失序及混亂情事。 舞台表演未經許可嚴禁施放煙、火,以避免空氣污染,或致不當啟動火警警鈴及消防灑水系統,而危及公共安全。
20.
使用單位應負責大會堂及其他使用場地之清潔維護。
21.
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同。
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表
•國立國父紀念館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表
•大會堂使用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表
•大會堂每月檔期租借情形一覽表
•大會堂各項設備介紹及舞台燈具.喇叭平面配置圖
•大會堂平面座位圖
•大會堂舞台及室內平面圖
•大會堂內部照片 (按圖即可放大)
大會堂照片 大會堂照片 大會堂照片 大會堂照片 大會堂照片

•第一貴賓室及第一會議室的圖 (按圖即可放大)
第一貴賓室 第一會議室 第一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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