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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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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持陽明山中山樓莊嚴肅穆氣氛,維護建築設備及秩序,提供借用單位良好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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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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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公司、法人、各級學校等,凡欲借用中山樓場地作為集會活動者,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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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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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中山樓場地以文化堂、1樓會議廳、3樓大餐廳、廚房及配菜間等為限。文化堂、會議廳借用時間分為
(1) 上午8時30分 ~ 12時30分
(2) 下午13時30分 ~ 17時30分
(3) 晚間18時 ~ 22時3種,但晚間活動不得超過2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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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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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借用中山樓者,應先填具申請表,並附送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影印本、活動程序表等,經本館核准後,應即繳納場地維護費(數額詳見收費標準表),預定場地以每一場次為計算單位之半數為訂金,其預訂場地始生效力,餘額借用人應於使用前3天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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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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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如中途放棄借用時,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惟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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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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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地借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應事先來函聲明放棄,原借場地交回本館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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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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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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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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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政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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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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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善良風俗,違反國民生活須知及國民禮儀範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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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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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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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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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範圍有損及中山樓建築與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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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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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而無社教意義,容易造成中山樓場地秩序紊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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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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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舞台設施,如須臨時接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氣設備時,應先經本館同意,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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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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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於使用前如須佈置或預習,應事前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個人或社團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須自備音響設備,不得使用中山樓原有設備,以免發生故障,並請事前協調,繳納轉播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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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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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應妥為維護有關設施,如有損毀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變動文化堂及各廳室之原有設備,並應維持場地之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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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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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使用各種識別證,須將樣本4份於3天前送達中山樓以憑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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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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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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