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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相關法規


 

國立國父紀念館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專案計畫

95年3月8日本館第9504次館務會報通過

一、
依據
國立國父紀念館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立本所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團隊,以廣結社會人力資源,充分發揮服務效能,共同推動社會教育,特依據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徵募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實施計畫」訂定本計畫。
二、
召募
(一) 資格:凡年滿20歲或大專以上在學學生,無不良習性,具奉獻及服務熱忱者。
(二) 召募時間:不定期辦理。
(三) 報名:填具本所之志工申請表格,兼採親自報名、郵寄或傳真報名等方式辦理。
(四) 徵選程序
1、資格審查:就申請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合格者,由本所通知面談。
2、面談:面談結果符合需求者,由本所通知參加培訓。
(五) 培訓:志工培訓包含職前及在職訓練兩部分。
1、職前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1)基礎訓練: 基礎訓練課程12小時,以結合志工新秀、宣導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本館統一辦理(已接受過他機關基礎訓練課程者得免參加)。
(2)特殊訓練: 特殊訓練課程12小時,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由本所依業務特性需求,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
課程內容
學習時數
認識中山樓歷史及文物
1
認識中山樓建築藝術
2
中山樓古蹟之維護
2
認識中山樓六大主題展示
1
說話的藝術
2
中山樓業務簡介
1
中山樓導覽觀摩
2
綜合討論
1
2、在職訓練:由本所不定期辦理各類志工有關學習成長之在職訓練課程,以提昇志工專業素養及服務品質。
(六) 實習試用:培訓結束後,至少實習16小時,實習期間並進行考核,考核要點包含時間觀念、值勤表現、服務態度及合作能力,實習期間發給實習證。
(七) 正式志工:實習試用結束後,表現符合本所要求者,成為本所正式志工,並發給志工證。不符需求者,不予錄用。
95年度中山樓管理所招訓志工作業期程
工作事項
預定活動日期
報名
即日起至7月底
資格審查
7月下旬
面談
8月上旬
報到
8月下旬
志工基礎訓練
配合本館辦理
志工特殊訓練
8月下旬
實習試用
9月下旬
三、 服務內容
(一) 導覽服務:導覽解說、引導行進路線、諮詢服務、接待訪客及支援專案活動等事宜。
(二) 場管服務:巡視展場、維護展品安全、維持活動秩序及協助各項展覽、演出或宴會、集會活動之場地管理等事宜。
(三) 活動宣導:宣傳推廣、編輯採訪及處理志工行政業務等事項。
(四) 其他:處理庶務、文書、環境清潔維護、園藝美化及養護植栽等支援事項。
四、 服務時段
分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及、晚間7時至10時等三個時段,配合工作需求彈性排班(夜間以男性為宜)。
五、 服務規則
(一)
志工服務時應穿著整齊、著志工服,並配戴志工證,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二)
志工應於規定時間提早10分鐘親自簽到、簽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得遲到、早退,擅離工作崗位。
(三)
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須早退者,應事先向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後,提早簽退。因故未能出勤,請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臨時因故無法出勤時應以電話通知。
(四)
志工每次服務結束需填寫工作日誌或留言簿。
(五)
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互信、親切之態度;且應注意言行舉止是否得宜,避免有破壞形象之舉動(如服務時聚眾聊天、高聲談笑、洽辦私事或打瞌睡等)。
(六)
志工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排定勤務之執行。
(七)
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事先正式提出,連續3次未到本所服務,則取消志工資格。
(八)
如短期內無法繼續服務,可申請暫停服勤,惟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九)
志工離職時應繳回志工證。
(十)
本館及本所召集之各項志工會議,志工不得無故缺席。
(十一)
志工於服務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十二)
志工應充份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
(十三)
志工應遵守本館及本所各項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
(十四)
志工應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並不得從事有損害本所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促請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本所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六、 福利
(一) 志工均為無給職(本所酌發交通及誤餐補助費),並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二) 憑志工證可辦理本館借書證,在本館員工餐廳用餐\、販賣部購物,並享有優惠。
(三) 酌贈中山樓之美及本館出版刊物。
(四) 酌邀參加本館舉辦之國父紀念月會、館慶、年終聚餐及春節聯歡等活動。
(五) 參與本所志工服務滿100小時且表現良好者,得參加本館開設之成人社教研習班,享有學費半價優待。
七、 考核
(一) 考核方式: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1、平時考核: 登錄服務時數、各項在職訓練、志工平時之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
2、年度考核: 每年12月底彙整各志工之全年值勤紀錄,進行考核並作為年度獎勵及終止資格之依據。
(二) 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團隊精神、人格品德、服務時數、工作績效及參與教育訓練次數等,考核分數總滿分為100分,未達60分者,為考核成績不符合需求。
八、 獎勵與表揚
(一) 優良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由本館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 志工表現優異經本所認定事蹟優良者,得由本館公開予以表揚,並函請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獎勵。
(三) 參與本所志工服務工作確具特殊貢獻、績效卓著者,依「教育部表揚教育服務績優志工及團體獎勵辦法」及相關規定,得由本館推薦,報請教育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公開表揚。
九、 本計畫提經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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