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與限制: 1.申請類別分為個展、聯展、立案團體會員展,除個展得由展出者本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提出外,限由政府登記有案之藝文團體、藝文服務法人、基金會、政府機關(構)、大專以上學校提出申請(非本人申請者須附展出者授權書)。 2.除設有視覺藝術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舉辦班級畢業展得提送二件申請案以外,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 3.申請個展通過者,需滿三年度始得再度提出申請;申請聯展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取消展覽者,亦同。 (二)申請時間: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翌年展場檔期之申請。 (三)申請文件及處理 1. 備齊申請表及表內所列相關文件、送審作品圖照(如附件)。 (1) 申請個展者請提供10件作品送審,送審作品必須為展出作品, 如有更動調整需求,需經本館同意始可變更。 (2) 申請聯展者請提供至少20件作品送審,並附參展者名單,惟 每位參展者至少須有1件送審。送審作品必須為展出作品, 如有更動調整需求,需經本館同意始可變更。 (3) 立案團體申請會員展者(畫會、協會等社團),請檢附參展者名 單,每位參展者作品至少一件送審或以會員展畫冊替代,展 出者名單應與送審時相同,如有更動,須敘明原因經本館同 意後始得辦理。 2. 申請送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親 送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 信封上註明「展場申請」(收件地址: 11073 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 段 505 號);不符規定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正,經限期補正 而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3. 本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議通過,均不予退 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審議方式及結果: 1. 一般審議: 經本館書面資料審核通過者,提交展覽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 分為「合辦(免費)」、「自費」、「未通過」等三類。 2. 專案審議: 由本館視個案性質及時程另案辦理。 (1) 展覽性質如為比賽、徵件成果展或學生畢業展等無法預先提出 展出內容,得以比賽簡章或展覽企劃書等取代送審資料。 (2) 非屬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列舉類別者或非藝術創作展覽性質之特 定主題展。 (3) 符合文化平權(如性別平等、身心障礙平權等)、機關協助、國 際交流、異業合作等宗旨之申請。申請單位應視本館審議需 要,配合進行簡報與答詢。 (五)展場檔期安排: 1.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年七月於網路公告通過名單,並將結 果函知申請者;通過者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及展覽相關 事項。 2. 每一檔期以一至三週(包括佈、卸展)為原則。核定為合辦(免費) 者,優先排定檔期及場地(場地安排以一個為原則);自費展出者次 之,並通知應繳納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依據本館展覽場地設 備維護費收費標準表)。 3. 各類檔期經排定後因故須變更檔期,由本館依實際需求協調處理。 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上課,合辦(免費)展出者不因而延長展出,自費 展出者則依規定停班停課未展出之天數退還場地設備維護費用。 (六)自費展出繳費項目及方式: 1. 應繳之費用項目 (1) 訂金: 請於檔期安排後依時限繳納場地費用總額之半數為訂金,逾 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 (2) 餘額: 請於展出前二個月繳清場地費用全額,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 不保留,訂金不予退還。 2. 繳費方式 (1) 郵局匯票(受款人:國立國父紀念館,請掛號郵寄至本館展覽 企劃組,信封內註明展覽名稱及聯絡方式)。 (2) 銀行匯款(請匯入臺灣銀行松山分行,戶名:國立國父紀念館 作業基金 401 專戶,帳號: 064036070096 ,並註明展覽名稱及 聯絡方式,匯款後請傳真收據至本館展覽企劃組: 02- 87801082) 。 3.優惠措施 學生班級畢業展若非售票性質者,每日金額以五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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