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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場

  
國立國父紀念館展覽場地申請使用注意事項
 

    

 
specialcaption各展場平面圖   specialcaption 展覽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年3月23日國館展字第1010000996號函訂定
105年2月05日國館展字第1053000210號函修正
105年5月23日國館展字第1053000997號函修正
106年2月15日國館展字第1063000241號函修正
108年1月16日國館展字第1083000058號函修正
109年2月04日國館展字第1093000149號函修正
一、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展覽場地之使用管理,並維護其 設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場地,係指博愛藝廊、逸仙藝廊、德明藝廊、翠亨藝廊、文華軒;中山國家畫廊以本館自行策展為原則。

三、

申請展出之作品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 陶瓷、攝影等各類之藝術創作或其他富教育、文化性質之展品。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展覽,包括申請展及特展。

五、

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與限制:

1.申請類別分為個展、聯展、立案團體會員展,除個展得由展出者本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提出外,限由政府登記有案之藝文團體、藝文服務法人、基金會、政府機關(構)、大專以上學校提出申請(非本人申請者須附展出者授權書)。

2.除設有視覺藝術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舉辦班級畢業展得提送二件申請案以外,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

3.申請個展通過者,需滿三年度始得再度提出申請;申請聯展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取消展覽者,亦同。

(二)申請時間: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翌年展場檔期之申請。

(三)申請文件及處理

1. 備齊申請表及表內所列相關文件、送審作品圖照(如附件)。

(1) 申請個展者請提供10件作品送審,送審作品必須為展出作品, 如有更動調整需求,需經本館同意始可變更。

(2) 申請聯展者請提供至少20件作品送審,並附參展者名單,惟 每位參展者至少須有1件送審。送審作品必須為展出作品, 如有更動調整需求,需經本館同意始可變更。

(3) 立案團體申請會員展者(畫會、協會等社團),請檢附參展者名 單,每位參展者作品至少一件送審或以會員展畫冊替代,展 出者名單應與送審時相同,如有更動,須敘明原因經本館同 意後始得辦理。

2. 申請送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親 送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 信封上註明「展場申請」(收件地址: 11073 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 段 505 號);不符規定者,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正,經限期補正 而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3. 本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議通過,均不予退 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審議方式及結果:

1. 一般審議:

經本館書面資料審核通過者,提交展覽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 分為「合辦(免費)」、「自費」、「未通過」等三類。

2. 專案審議:

由本館視個案性質及時程另案辦理。

(1) 展覽性質如為比賽、徵件成果展或學生畢業展等無法預先提出 展出內容,得以比賽簡章或展覽企劃書等取代送審資料。

(2) 非屬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列舉類別者或非藝術創作展覽性質之特 定主題展。

(3) 符合文化平權(如性別平等、身心障礙平權等)、機關協助、國 際交流、異業合作等宗旨之申請。申請單位應視本館審議需 要,配合進行簡報與答詢。

(五)展場檔期安排:

1.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年七月於網路公告通過名單,並將結 果函知申請者;通過者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及展覽相關 事項。

2. 每一檔期以一至三週(包括佈、卸展)為原則。核定為合辦(免費) 者,優先排定檔期及場地(場地安排以一個為原則);自費展出者次 之,並通知應繳納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依據本館展覽場地設 備維護費收費標準表)。

3. 各類檔期經排定後因故須變更檔期,由本館依實際需求協調處理。 如遇天災停止上班上課,合辦(免費)展出者不因而延長展出,自費 展出者則依規定停班停課未展出之天數退還場地設備維護費用。

(六)自費展出繳費項目及方式:

1. 應繳之費用項目

(1) 訂金:

請於檔期安排後依時限繳納場地費用總額之半數為訂金,逾 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

(2) 餘額:

請於展出前二個月繳清場地費用全額,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 不保留,訂金不予退還。

2. 繳費方式

(1) 郵局匯票(受款人:國立國父紀念館,請掛號郵寄至本館展覽 企劃組,信封內註明展覽名稱及聯絡方式)。

(2) 銀行匯款(請匯入臺灣銀行松山分行,戶名:國立國父紀念館 作業基金 401 專戶,帳號: 064036070096 ,並註明展覽名稱及 聯絡方式,匯款後請傳真收據至本館展覽企劃組: 02- 87801082)
3.優惠措施
  學生班級畢業展若非售票性質者,每日金額以五折優待。

六、

特展

(一)政府機關、學校、法人舉辦國內或國際性大型展覽,應檢送展覽企劃 書,備文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展覽企劃書內容應敘明特展單位營運能力、特展內涵、展品內容及預 期效益等。

(三)特展申請送件,須於特展使用場地日期一年六個月前提出。

(四)審議與通知:

1. 經初審展覽企劃書內容符合上開要件後,由本館依下列審查基準進 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安排檔期。

2. 審議基準:

1 )特展單位之營運能力、實績與信譽。

2 )特展內涵、展品內容、空間規劃與結構安全。

3 )特展之行銷策略與預期效益。

(五)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

1. 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應簽訂協議書及繳交訂金(政府機關、學校 除外)。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時,於展出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本館取消 者可退還半數訂金,逾期者已繳納之訂金概不退還,申請單位不得 異議;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2. 簽訂協議書者應另行簽訂契約書並繳交使用規費 (依本館場地設備 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七、

申請展出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展出經排定日程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書面通 知本館,未於規定期間通知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戰爭、嚴 重傳染病疫、展出者死亡、重病等重要因素) 所致者可申請退還所繳 全部金額外,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二)本館因業務需要收回展覽場地時,得通知申請者或受邀者改期,其不 得請求損害賠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三)展出作品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違者本館得逕行停止展出; 亦不得有現場買賣、標價及相關標示等商業行為。

(四)佈卸展應配合本館開放時間內完成,展覽結束後,應回復場地原狀, 如逾期限,本館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五)佈卸展之工作與清潔由展出者全權負責,佈卸展工具由本館提供梯 子、推車、掛線、展燈與地板清潔工具,不足之展覽相關器材由展出 者自行準備。

(六)展出作品類別以審議通過者為限;展覽應配合展場空間規劃展出之作品大小及數量,作品間應保留一定間距不宜過密。

(七)展出者應維護本館展場設施,禁止於地板、牆壁及裝潢物上使用鐵 釘、雙面膠、膠水等,若有違反規定,本館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及 毀損賠償由展出者負責。本館展覽以使用展場現有設施為原則,如需 增設臨時展覽設施,需事前提出施工計畫,經本館同意後始得施工。

(八)佈展以申請核定之展場範圍為限,展場天花板及燈光加裝等,未經同 意,嚴禁擅自使用,以策安全。如須佈置大型著地物品,應於展出前 1 個月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辦理。

(九)展場各項固定設備不得擅自更動、搬移、拆卸;展覽文宣品,應以 中、英文雙語化標示,不得任意放置,違反規定者,本館得逕行處 置,所需費用及毀損賠償由展出者負責。

(十)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本館刊登展覽訊息, 逾期恕無法刊登。

(十一)各展覽場地嚴禁擺設花籃;剪綵、茶會等事宜,須於展出前二週告 知本館。

(十二)基於教育推廣,本館對展出作品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 傳、教育及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十三)展出期間須派員到場維護展品安全,並提供觀眾諮詢服務;作品如 有被毀損或遺失情事,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送、維護、布卸展及相關保險均由展出 者負責。

(十五)展覽期間展出者如有文化創意商品販售之相關需求,應以展出作品 之內容及區域為限,並請於展出二週前逕洽本館;展售商品所衍生增 加本館賦稅等費用支出,應由展出者負擔。

(十六)藝文團體以聯展名義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展出者應以審查通過 之作者名冊為限。

(十七)展覽作品須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不得展出;展出期間亦不得逕行 更換作品。

※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八款、第十六款至第十七款規定者,本館得於三年內不受理其展覽場地使用申請;前段期間應與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併計。

八、

展出作品若涉及侵權等違法情事,得撤銷展出,展出單位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規範及其他規定辦理。

 
國立國父紀念館展覽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
場地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每日金額(新台幣) 五折優待後
每日金額
售票加五成後
每日金額
中山國家畫廊約79320,00010,00030,000
博愛藝廊約661 15,000 7,500 22,500
逸仙藝廊約52812,0006,00018,000
德明藝廊約4139,0004,50013,500
翠溪藝廊約528 8,000 4,000 12,000
翠亨藝廊約1983,5001,7505,250
一樓文化藝廊約132 3,000 1,500 4,500
二樓文化藝廊約1323,0001,5004,500
文華軒約325 6,000 3,000 9,000
  
 說明:
 1.佈、拆展為展覽活動前、後一日,每日金額以場地設施使用費五折計收。
 2.凡場地使用為售票性質者,每日金額以場地設施使用費加五成收費 。
 3.學生畢業展若非售票性質者,每日金額以五折優待。
 4.展覽時間每日自上午九時至下午十八時(共九小時),不足 九小時者以 一日計算。
 5.請於檔期安排後,依時限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總額之半數為定金,  並於展出二個月前繳清費用全額, 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定金不予退還。
 6.自費檔期安排最短為七日 (不含佈、拆展 )。


 

 

 ●國立國父紀念館展覽場地申請表(ODF檔)

 ●國立國父紀念館展覽場地申請表(WORD檔)

◆三樓逸仙藝廊平面圖
◆三樓德明藝廊平面圖
◆三樓文化藝廊平面圖
◆二樓文華軒藝廊平面圖
◆二樓文化藝廊(東西側)平面圖
◆二樓國父史蹟展示廊西廳平面圖
◆二樓國父史蹟展示廊東廳平面圖
◆二樓中山畫廊南室平面圖
◆二樓中山畫廊北室平面圖
◆一樓國父史蹟展覽東室平面圖
◆一樓國父史蹟展覽西室平面圖
◆一樓博愛藝廊平面圖
◆一樓文化藝廊(東西側)平面圖
◆B1F翠亨藝廊平面圖
◆B1F翠溪藝廊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