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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講堂暨演講廳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使用申請程序

 受理申請單位

                               中山講堂                                              
1213中山講堂.jpg

                                  演講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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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管理使用要點
102年6月20日國立國父紀念館國館綜字第1023001075號令發布
108年5月23日國立國父紀念館國館推字第1083000602號令修正
一、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管理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除自行使用外,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公司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文化、教育等集會活動之用。
三、
申請使用本館中山講堂或演講廳者,應依本館提供可開放使用之時間,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使用時段,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其中晚間時段僅供配合大會堂業務推動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所需時段詳實填寫申請表。
四、
申請時間及注意事項:
( 一 )申請時間:
1.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2.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翌年度一至六月檔期之申請。
3.臨時性申請使用者,應於場地使用前十四日提出;由本館評估並經審核後,辦理後續事宜。
( 二 )注意事項:
1.申請活動須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與資料等向本館提出。
2.本館不接受商業、傳教、政治性與破壞性等之申請活動。
五、
申請單位應繳交文件如下:
( 一 )
申請公文。
( 二 )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 三 )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
( 四 )活動企劃書:應敘明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師資及參加對象等事項。
如檢附資料不足,本館得逕以電子資訊方式通知,自通知日起五日內未補齊應繳交文件者,視同放棄。
六、
申請單位應採郵寄、電子郵件、傳真或親送方式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場地申請」,收件地址:11073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推廣服務組。
七、
審查方式:
由本館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及本館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審查會議,本館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如同一時段有兩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審查小組有權排列優先順序。審查結果、應繳費用及相關協調事項另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應於審查通過後,簽立切結書(附件二),並於活動舉辦前送交本館。有關講座屬性、專業度、聽眾出席率、滿意度及其它有關辦理情形,納入未來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八、
審查通過後,應於場地使用前七日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始具效力;提前或逾時使用者應加收費用,場地收費依「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九、
申請單位應依本館同意函所訂之期限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十、
申請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除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疫病、演講者死亡或重病等)外,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時段,亦不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請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十ㄧ、
本館如有政策推動或公益需要必須收回中山講堂、演講廳場地使用時,應於十四日前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得協調變更場地,場地設施使用費依變更後之場地繳納;停辦者,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二、
申請單位需作場地布置時,應於五日前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逕行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因前揭行為造成意外事故或財物損毀,申請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
申請單位不得擅設座位,中山講堂及演講廳入場人數不得超過現場既有之座位數量。
十四、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場地使用,並限制其一年內不得申請:
( 一 )違反政府法令與政策者。
(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 三 )演講或活動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 四 )危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 五 )假借文化、教育活動等名義,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行為,缺乏文教意義,造成本館場地秩序紊亂或危安事件者。
( 六 )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十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

演講廳:(一百八十六座位)

上午次5,000
下午次5,000

中山講堂:(九十二座位)

上午次4,000
下午次4,000
 
每場次使用時間:
(一) 上午次 (九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次 (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 晚間次 (十九時至二十二時,配合大會堂) 

注意事項:

(一)系列活動申請時間:
1.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2.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次年度一至六月檔期之申請。
(二)提前或逾時使用:按每小時中山講堂加收1,400元,演講廳加收1,7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論。
(三)申請使用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如天災、人禍、戰爭、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疫病、演講者死亡或重病等),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時段,亦不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請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 一樓中山講堂平面圖


◆ 中山講堂的圖 (按圖即可放大)

中山講堂照片
 

B1F演講廳平面圖


◆ 演講廳的圖 (按圖即可放大)

演講廳之正面演講廳之前方右側演講廳之後面演講廳照片之後方左側演講廳照片之右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