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管理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除自行使用外,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公司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文化、教育等集會活動之用。 |
三、 | 申請使用本館中山講堂或演講廳者,應依本館提供可開放使用之時間,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使用時段,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其中晚間時段僅供配合大會堂業務推動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所需時段詳實填寫申請表。 |
四、 | 申請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 ) | 申請時間: 1.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2.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翌年度一至六月檔期之申請。 3.臨時性申請使用者,應於場地使用前十四日提出;由本館評估並經審核後,辦理後續事宜。 | ( 二 ) | 注意事項: 1.申請活動須填具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與資料等向本館提出。 2.本館不接受商業、傳教、政治性與破壞性等之申請活動。 |
|
五、 | 申請單位應繳交文件如下:( 一 ) | 申請公文。 | ( 二 ) | 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 ( 三 ) | 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 | ( 四 ) | 活動企劃書:應敘明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師資及參加對象等事項。 如檢附資料不足,本館得逕以電子資訊方式通知,自通知日起五日內未補齊應繳交文件者,視同放棄。 |
|
六、 | 申請單位應採郵寄、電子郵件、傳真或親送方式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場地申請」,收件地址:11073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推廣服務組。 |
七、 | 審查方式: 由本館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及本館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審查會議,本館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如同一時段有兩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審查小組有權排列優先順序。審查結果、應繳費用及相關協調事項另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應於審查通過後,簽立切結書(附件二),並於活動舉辦前送交本館。有關講座屬性、專業度、聽眾出席率、滿意度及其它有關辦理情形,納入未來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
八、 | 審查通過後,應於場地使用前七日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始具效力;提前或逾時使用者應加收費用,場地收費依「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
九、 | 申請單位應依本館同意函所訂之期限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始得進行場地布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
十、 | 申請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除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疫病、演講者死亡或重病等)外,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時段,亦不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請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
十ㄧ、 | 本館如有政策推動或公益需要必須收回中山講堂、演講廳場地使用時,應於十四日前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得協調變更場地,場地設施使用費依變更後之場地繳納;停辦者,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十二、 | 申請單位需作場地布置時,應於五日前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逕行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因前揭行為造成意外事故或財物損毀,申請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三、 | 申請單位不得擅設座位,中山講堂及演講廳入場人數不得超過現場既有之座位數量。 |
十四、 |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場地使用,並限制其一年內不得申請:
( 一 ) | 違反政府法令與政策者。 | ( 二 )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 ( 三 ) | 演講或活動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 ( 四 ) | 危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 ( 五 ) | 假借文化、教育活動等名義,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行為,缺乏文教意義,造成本館場地秩序紊亂或危安事件者。 | ( 六 ) | 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
|
十五、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