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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學年度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教育部

壹、緣起
  為了因應國中畢業生繼續升學需求,民國63年政府公布實施「私立學校法」,以及民國66年公布實施「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皆是為了鼓勵私人興學,提供充足的就學機會使國中畢業生得以順利升學,整體提升我國人力素質,厚植經濟發展實力。民國68年我國每人平均國內生產毛額(GDP)為1,919美元,到了民國94年大幅成長至1萬5,271美元,後期中等教育所培育之產業人力居功厥偉。自民國63年以降,私立後期中等學校學生占學生總數比率皆超過50%,確實為我國經濟發展挹注了重大貢獻。
  但是在社會價值認知及入學方式的機制下,私立後期中等學校往往成為國中畢業生「非自願」的升學選擇;另外,實證調查研究也發現,在我國貧富差距日趨嚴重、有走向「M」型社會之虞,經濟弱勢家庭(家戶年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因受限於生活條件及教育資源不足,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之情形也日益升高,並且要負擔高達超過公立學校4倍的學費!此為就學機會及就學成本不對價的現象。然盱衡國家財務情況並顧及就學機會平等及就學成本負擔考量,現階段宜先以「差等階梯」及「定額補助」方式,逐步弭平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現行「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及「高雄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辦法」依信賴保護原則,仍繼續實施;另應正視社會貧富差異事實,針對特定弱勢對象加成補助,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落實「照顧弱勢」之施政主軸。在推動學費補助政策之同時,亦同步調整後期中等教育資源,全面縮短公、私立高中、高職城鄉之教育資源差距,達成各校優質發展,強化國中畢業生就近、適性入學之意願,據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自能水到渠成,事竟其功。

貳、政策理念
一、促進國民教育機會均等
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基本法第4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對於經濟弱勢國民之子女接受教育之機會,不因社經地位低落而致受阻,此係政府應積極推動之作為。
二、貫徹受教權為國民基本人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0年【達喀爾行動綱領】揭櫫:「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參與21世紀迅速全球化的社會與經濟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國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差距經實際計算,落差約3.4萬元,致大部分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家長迭有被列為次等國民之怨,社會各界亦多呼籲應予弭平,以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受教權益。   
三、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核心措施
  自77學年度以來,國中畢業生就學機會率皆超過104%;89學年度以後,國中畢業生升學率皆超過95%;另高中職學校及五專容量亦已供過於求。為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競爭力,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時機在客觀條件上,已臻成熟。高中職社區化、高中職優質化、學區劃分、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及中小學一貫課程體系等,均已縝密規劃推動中。補助經濟弱勢並逐步弭平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差距應屬核心措施,推動實施之後,將具有積極助成效益。
四、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政府施政向來關懷社會弱勢之扶助,「社會關懷」亦為教育部施政四大主軸之ㄧ。除了逐步拉近公私立學費差距外,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補助對象,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平均每戶家庭收支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十等分位分」所列,屬較低家戶年所得家庭之子女。而學費補助之申辦與核發,應依核實原則辦理。
五、導進私立高中職優質化
  私立高中職多年來為國家教育貢獻良多,本計畫推動之後,對私立高中職之辦學應有積極正向之影響。是以,私立高中職應就其提高聘任合格專業師資比例、降低班級生師比及完善學校設備設施等方面,謀求改善與精進,以提供學生優質之後期中等教育學習環境。
六、營造公私立學校良性競爭環境
  本計畫實施後,希冀學生不因其家庭經濟條件之差異,而影響其選擇學校之意願;公私立高中職可因政府之積極協助,進行良性之競爭與合作。「就近入學」與「適性發展」之教育理念當可逐步落實體現。

參、實施原則
一、延續適用原則:現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學雜費之措施維持不變。
二、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原則: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之各項入學方式,進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之學生,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家庭,自96學年度起,加額學費補助,逐年由高一擴展至高三;98學年度全面實施。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七條規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含數所單獨招生學校聯合辦理者)招收之學生不予加額補助。
三、補助方式原則:
(一)已請領下列政府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1.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2.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現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6.學產基金獎助學金。 
7.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 
8.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9.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10其他公費補助或優待。
(二)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退學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2.重讀:重讀原校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3.轉學: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肆、計算基準
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95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每年差距平均約為3.4萬元;依本方案實施原則,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由現行補助1萬元等基準,加額補助2.4萬元,合計補助3.4萬元
(二)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由現行補助1萬元等基準,加額補助1萬元,合計補助

伍、辦理手續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時間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 
2.申請加額補助者,須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所出具之上一年度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或同意由本部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家戶年所得。 
3.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再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4.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
1.每學期註冊前公告通知學生申請。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申請加額補助者之相關資料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資料因故異動時,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4.於查調作業完成後一週內,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下載查調結果,並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本部核撥經費。 
5.收到補助款後造具補助印領清冊一份留存學校,並於二週內轉發給學生。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以供查考。 
6.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陳報本部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育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彙報系統網站之加額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載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與下載。 
2.各校領據及申請人數統計表報本部後,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並列入私立學校獎補助審核依據。

陸、預期受益學生數
  96年度至98年度,共投注約174億元,補助依法律義務應給予之高中職學生公費、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及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其中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受惠人數逐年遞增,至98年度達約18.7萬人,縮短公私立學費負擔之差距,讓每個孩子享有公平、均等的教育機會,落實「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政策目標。

參考資料:
一、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子計畫1「補助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縮短公私立學費負擔之差距」方案1-1「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二、 教育部補助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