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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志工服務隊設置管理要點

105年6月20日國館展字第1052002261號函修正

107年9月20日國館展字第1073001094號函修正

108年6月11日國館展字第1083000703號函修正

111年3月29日國館展字第1112001130號函修正

(原「國立國父紀念館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之名稱及條文全文修正)     

  •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國父生平事蹟及各項藝文活動,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參與歷史與文化服務工作,設置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並招募適當人員擔任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 志工招募:

    • (一) 凡成年且已取得6小時志工基礎訓練證明,志願參與本館導覽等文化服務者,經依實際需要招募甄選訓練結業,且經導覽或活動考核合格者,由本館核發志工證,成為本館志工。

    • (二) 本館退休員工具6小時志工基礎訓練證明者,得經專案簽核邀請擔任本館志工。

  • 志工權利

    •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與表決權。

    • (二)幹部提名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三)參與本館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研習與活動。

    • (四)表現優異者,本館得予以公開表揚。

    • (五)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由本館辦理志工意外醫療事故保險。

  • 志工義務

    • (一)遵守本要點及志工服勤規範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 (二)應依當月「志工排班管理系統」之班表服勤,每年最低服勤時數需達108小時。但經志工幹部會議通過為榮譽志工者,不在此限。

    • (三)擔任志工隊所指派之職務、參加各項服務活動、教育訓練及出席會議。

  • 幹部產生及職責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志工隊置隊長、副隊長各1名;另設秘書組、總務組、資訊組、活動組、教育訓練組等5組;各組得置幹部 2至4名,協助業務推動。產生方式及服務事項分工如下:

    • (一)隊長:須擔任本館志工服務滿3年,並曾任志工幹部1年以上,經全體志工無記名投票產生。每任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隊長當選人應於當年度12月組成志工幹部團隊,交接志工業務。如無法經投票產生隊長人選時,得由本館逕行指派。

      •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 綜理隊務,擬定工作計畫。

      • 協調本館與志工隊之工作項目。

      • 定期召開志工幹部會議。

      • 了解志工參與館務之相關問題,給予必要之協助。

      • 協助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

      • 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慰問。

      • 年度隊務檢討及成果報告。

      • 協助辦理年度改選工作。

    • (二)副隊長:由隊長自志工中選任。

      • 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 協助各組工作之協調。

      • 臨時交辦事項。

    • (三)幹部:由隊長自志工中選任,除各組分工職掌外,每日核對班務並依本館需求,協助調度值班人力。

      • 秘書組:協助排定每月班表、協助安排本館各單位支援志工人力、辦理志工榮譽卡暨各類獎項資料之內容製作、志工幹部會議紀錄、彙整年度志工業務成果、協助相關業務等事宜。

      • 教育訓練組:協助志工研習、訓練及自我成長等課程、匯集訓練資料、建立資料庫及協助相關業務等事宜。

      • 總務組:負責公積金及志工背心之管理、辦公用品之申補及單位財產管理、慶悼婚喪喜慶、管理志工辦公室及協助各項庶務等事宜。

      • 資訊組:負責本館志工基本資料之收集、建檔、更新、網路「志工部落格」的編輯與管理、上傳服勤時數至衛生福利部及彙整志工隊各項統計資料。

      • 活動組:負責策劃執行志工表揚大會、志工聯誼參訪活動、才藝展出及各項相關業務。

    • (四)年度交接業務:志工隊隊長改選業務、新舊隊長檔案及公務用品等移交工作。

  • 志工守則

    • (一)不得無故未到崗,應於規定時間內刷指型機;遲到、早退不滿服勤時數,依規定扣除服務時數及服務費。

    • (二)須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需早退者,應事先向值勤幹部報備調度後,始能離開。

    • (三)服勤時,應配戴志工證、穿著志工背心,服裝儀容整潔,主動服務,態度親切委婉。

    • (四)服勤時,不得安排他人坐陪、進行推銷、營利、閱讀書報、雜誌、飲食、使用3C產品、高聲談笑、聚眾聊天、打瞌睡、洽辦私務,或其他不當行為,以免損及本館形象。

    • (五)應充份了解並確實遵守工作內容及各項服務注意事項。

    • (六)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並接受志工業務承辦人及志工幹部之指導。

  • 志工大會及志工幹部會議

    • (一)志工大會每年召開1次,進行年度工作報告及檢討、新舊隊長暨幹部交接等,全體志工均應出席,非經事先准假不得缺席;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大會。

    • (二)幹部會議每2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如有急需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三)會議紀錄提案,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決議方為生效。

    • (四)會議紀錄循行政體系陳報核定後實施。

  • 請假規定

    • (一)因故未能於排定之服務時間到勤者,應於2天前上網請假;若需補崗,應於1天前填補,避免崗位臨時空缺,影響館務。臨時請假,造成拆崗遞補時,則列入記錄;每月超過3次(含)以上,則停止次月補崗權益,並列入核考。

    • (二)臨時請假應儘速通知值勤幹部或督導。

    • (三)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需附申請表,由隊長核准;2個月以上,需由督導以上核准;6個月以上,視同離隊。因病請長假者,需檢附就醫證明,可依比例扣減最低服務時數。

    • (四)無故缺席未到崗者,以曠職論,並列入年度考核成績。

  • 考核

    • (一)平時考核:考核志工服務時數、服務表現、各項在職訓練、志工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

    • (二)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彙整各志工全年紀錄,由業務單位會同運用單位召開會議,共同考核。

    • (三)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服務時數及教育訓練時數等項目。

    • (四)考核標準:值勤表現佔50%(包含出缺勤),服務時數佔30%,教育訓練時數佔20%。考核分數總分為100分,未達(含)60分者,予以除名。

    • (五)專案考核:志工於服務值勤期間違反管理規範,或不適應志工服勤,影響本館業務運行及志工團隊聲譽,經幹部進行輔導後,仍有不良行為者,得比照年度考核規定辦理專案考核。

  • 離隊、復職及除名

    • (一)離隊:有下列情形者,暫停服勤,並收回志工證及制服。

      • 因個人因素,半年(含)以上未能服勤者,應辦理離隊手續,離隊前當年度服勤時數,須達依服勤月份數計算全年最低服勤108小時之比例。

      • 每年服勤時數未達108小時者。

      • 連續離隊超過1年以上者,停止服務資格。

    • (二)復職:離隊時間屆滿,得提出復職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因個人因素離隊,需於離隊3個月後,始可提出申請。

      • 年度未達最低服務時數108小時者,暫停服務資格6個月,期滿後始可申請復職。

      • 連續離隊超過1年以上者,申請復職,須重新參加志工甄選考核。

      • 離隊後申請復職,需有符合空缺崗位,始可值勤。

      • 復職後仍須達依服勤月份數計算全年最低服勤108小時之比例。

    •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者,撤銷服務資格,並收回志工證及制服。

      • 未辦理請假,每年曠職3次(含)者。

      • 考評未達標準者。

      • 違法情節嚴重,不宜繼續擔任本館服務工作者。

  • 獎勵
    符合下列情形者,公開表揚並致贈感謝狀:

    • (一)服務獎:志工連續在本館服務滿5、10、15年及當年滿800小時者。

    • (二)特殊事蹟獎: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 (三)慰勞獎:擔任志工幹部者。

    • (四)榮譽志工:

      • 於本館服務滿10年且年滿80歲以上之志工,得經志工幹部會議通過成為榮譽志工。

      • 榮譽志工仍享本館正式志工之福利及權利,予以公開表揚及安排彈性到館服勤,不受每年最低服勤時數108小時之限制。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