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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點、第7點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 (另開新視窗)

法規:

CEDAW任擇議定書(英文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英文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中文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聯合國官方英文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立法院通過中文繁體版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另開新視窗)

性騷擾防治法 (另開新視窗)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另開新視窗)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摘要版)」手冊〔PDF檔〕 (另開新視窗)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PDF檔〕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