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若因國家政策、慶典有關之任務需求,本館須取消借用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申請單位不得請求賠償;如因而取消活動,本館將無息退還已繳之所有費用。 (二)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主要演出者死亡、重病等,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行者,申請單位與本館得另議檔期,或由本館不經催告取消借用,無息退還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除前二款原因外,申請單位需更改場地使用日期或取消場地使用,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一個月申請變更,如未申請,本館將不予退還已繳納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單位對於本館各項公共設施及公園內之花草樹木應妥為維護,嚴禁在地面噴畫標誌、打釘、打樁或於任何設施上設置旗幟、宣傳物或其他未經本館核准之設施,若造成古蹟、公物損毀或人員受傷,應負修復及賠償之責。 (五)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禁止影響遊客及鄰近社區居民安寧,如有違規情事,悉依噪音管制法處理。 (六)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之清潔及設施維護,依申請時所檢附之場地清潔維護計畫,於活動進行中及結束後立即清掃環境,運離垃圾(含借用區域垃圾筒內之垃圾),回復場地之整潔。如有未依約定維護清潔或損毀原有設施之情事發生,本館得逕行支用保證金進行清理或修復,申請單位不得異議。若保證金不敷支付清理或修復費用,本館得向申請單位要求償付不足金額。 (七)申請單位如需張貼公告或懸掛宣傳標語(幟)者,應經本館同意,並依指定地點張貼、懸掛,否則予以拆除。 (八)舞臺、攤棚或其他臨時性建築物設置,不得影響本館園區安全監控微波之收發,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等相關管理法令規定申請核准辦理,始可搭設。如設置臨時性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需依「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事先備妥相關文件向本館申請備查。 (九)搭建舞臺、帳棚之吊車鋼架應設置橡膠腳墊或木板防護,並注意底座或基地受力平均與整體安全。舞臺、帳篷等設施搭設應以重鐵、沙袋或其他重物加強穩定度。施工或搬運重物,請勿重擊地面,以免造成損壞。如有破損,請依規定復原。 (十)申請單位使用本園區期間,自搭臺佈置起至活動結束拆臺止,應依據「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以保障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十一)工作車輛須依本館指示進、出本園區,時速限制在十五公里以下,應注意民眾之安全。 除攤棚佈置及拆卸外,工作車輛於活動開始前應駛離,且不得停放於園區內。 (十二)場佈施工區域應設置完善之安全維護及夜間警示設施;活動使用發電機,應以圍籬阻隔,發電機延伸之電線應全面以線槽包覆至拆除止。使用期間自場佈起,若有任何危安事故發生,由申請單位負全部責任。 ( 十三 ) 活動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單位應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活動前向臺北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 (十四)申請園區使用,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包括設置候選人或政黨旗幟、標語、口號或分送候選人文宣品等。 (十五)如具公益性質或與本館合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得使用園區其他區域。 (十六)申請使用之區域均必須保留至少寛一公尺供行人通行。申請使用正門階梯、映池北側、 映池西側或映池南側者,必須保留通道供禮兵升降旗典禮時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