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善中山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維護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開放申請使用場地以下列區域為原則:
(一)映池東側。
(二)映池西側。
(三)映池南側。
(四)映池北側。
(五)中軸廣場。
(六)正門階梯。
(七)三張犂支線。
(八)映池。
(九)光復南路側廣場。
三、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辦理各項活動,應在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間辦理。
四、本園區場地受理申請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為限。
五、申請園區場地使用,應以舉辦各項具有文化藝術、文化創意、教育宣導及社會公益等活動為目的,或屬政府機關主辦之各類推廣活動。
六、本園區場地受理申請時間: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二)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翌年度一月至六月檔期之申請。
經審查會議審查後,仍有空檔者,得受理臨時申請案件,惟僅受理十四天前之活動申請,並經本館審查同意。
七、本館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園區場地申請使用之審查,成員由外聘學者、專家及本館人員組成。同一時間若有二個申請單位以上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審查會議排列優先順序。
審查結果於二月底及八月底前,以書面通知並公告於本館網站。
八、申請文件應於受理時間截止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送件申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活動申請之各項表件(可至本館官網下載)。
(三)除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外,法人、團體應檢附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活動企劃書,請述明下列事項:
1.活動宗旨、內容、活動時間、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2.活動流程圖及場地配置圖。
3.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與車輛數量、車輛最大噸位。
4.交通維持及安全維護計畫。
5.活動用舞臺、攤棚等相關臨時建物(含臨時性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數量及規模圖。
6.緊急事件應變計畫(含現場負責人及緊急連絡人)、救護計畫及善後復原計畫。
7.場地清潔維護計畫。
8.攤商資料表,並附販售商品之照片或說明(無則免附)。
9.申請義賣或勸募活動,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本場地活動當日、活動前後日之佈拆臺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活動當日、活動前後日之佈拆臺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二)申請單位接獲審查通過公文後七日內,應將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繳入本館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三)若未依限繳清費用者,視為放棄場地使用申請,本館不再通知或催告。
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收相關費用:
(一)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本館與其他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共同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由其他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依收費基準七折計費。
十一、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前及使用後,需與館方人員一起會勘確認場地狀況
十二、申請單位應指派聯繫窗口一人,負責統籌管理聯繫、作業督導及協調活動期間等所有相關事宜。
十三、注意事項:
(一)若因國家政策、慶典有關之任務需求,本館須取消借用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申請單位不得請求賠償;如因而取消活動,本館將無息退還已繳之所有費用。
(二)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主要演出者死亡、重病等,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行者,申請單位與本館得另議檔期,或由本館不經催告取消借用,無息退還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除前二款原因外,申請單位需更改場地使用日期或取消場地使用,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一個月申請變更,如未申請,本館將不予退還已繳納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單位對於本館各項公共設施及公園內之花草樹木應妥為維護,嚴禁在地面噴畫標誌、打釘、打樁或於任何設施上設置旗幟、宣傳物或其他未經本館核准之設施,若造成古蹟、公物損毀或人員受傷,應負修復及賠償之責。
(五)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禁止影響遊客及鄰近社區居民安寧,如有違規情事,悉依噪音管制法處理。
(六)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之清潔及設施維護,依申請時所檢附之場地清潔維護計畫,於活動進行中及結束後立即清掃環境,運離垃圾(含借用區域垃圾筒內之垃圾),回復場地之整潔。如有未依約定維護清潔或損毀原有設施之情事發生,本館得逕行支用保證金進行清理或修復,申請單位不得異議。若保證金不敷支付清理或修復費用,本館得向申請單位要求償付不足金額。
(七)申請單位如需張貼公告或懸掛宣傳標語(幟)者,應經本館同意,並依指定地點張貼、懸掛,否則予以拆除。
(八)舞臺、攤棚或其他臨時性建築物設置,不得影響本館園區安全監控微波之收發,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等相關管理法令規定申請核准辦理,始可搭設。如設置臨時性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需依「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事先備妥相關文件向本館申請備查。
(九)搭建舞臺、帳棚之吊車鋼架應設置橡膠腳墊或木板防護,並注意底座或基地受力平均與整體安全。舞臺、帳篷等設施搭設應以重鐵、沙袋或其他重物加強穩定度。施工或搬運重物,請勿重擊地面,以免造成損壞。如有破損,請依規定復原。
(十)申請單位使用本園區期間,自搭臺佈置起至活動結束拆臺止,應依據「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以保障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十一)工作車輛須依本館指示進、出本園區,時速限制在十五公里以下,應注意民眾之安全。 除攤棚佈置及拆卸外,工作車輛於活動開始前應駛離,且不得停放於園區內。
(十二)場佈施工區域應設置完善之安全維護及夜間警示設施;活動使用發電機,應以圍籬阻隔,發電機延伸之電線應全面以線槽包覆至拆除止。使用期間自場佈起,若有任何危安事故發生,由申請單位負全部責任。
( 十三 ) 活動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單位應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活動前向臺北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
(十四)申請園區使用,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包括設置候選人或政黨旗幟、標語、口號或分送候選人文宣品等。
(十五)如具公益性質或與本館合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得使用園區其他區域。
(十六)申請使用之區域均必須保留至少寛一公尺供行人通行。申請使用正門階梯、映池北側、 映池西側或映池南側者,必須保留通道供禮兵升降旗典禮時通行。
十四、活動期間若有下列情形者,將作為爾後本館審查使用申請之拒絶事由: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文件內容不符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者。
(四)活動損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未經核准販售、廣告等行為及募款活動。
(六)活動攤商使用明火、瓦斯、油炸、熱湯或於活動中使用爆竹、噴灑粉塵(末)、氫氣灌充氣球、熱氣球或危險化學藥劑等影響安全者。
(七)使用危險物品或遇突發事故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顧慮者。
(八)以集會為名,而進行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者。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及其他規定辦理。